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