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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的准备、提供及保存时间规定都有哪些?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准备完成可延续到2009年12月31日),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被实施跟踪监控的已调查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