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 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 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 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 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 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 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 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 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