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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因此,2008年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没有完工但是取得符合条件的预售收入也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外资房地产企业2008年以前未完工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未能扣除余额的税务处理详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