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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房款所缴税金能否扣除?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