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