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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按评估价购买了另一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其中土地评估价8000万元,地上建筑物评估价5000万元。目前购买资产方欲将地上建筑物拆除重新建设。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形成的损失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作为成本扣除?
答:由于是原址重建,在建工程必须拆除,故在建工程是与新建开发产品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支出,应将在建工程金额全额转入“开发成本——土地及拆迁补偿费”。
其基本原理类似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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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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