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网上流传的11种有问题的发票到底能不能扣除

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总结:1.可以全额开专票的差额征税的项目,不管开专票还是普票,备注栏都没有“差额征税”的字样;
2. 不能全额开专票的差额征税项目,只有开在一张专票上的情形,备注栏有“差额征税”的字样,但是,开票是自动打印上去的。
所以这在实务中根本就不是判断发票是否合规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经过认定批准的带单位名称的发票仍然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失控、走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总结:目前税法中只规定对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处理,再说了即使取得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总结:只要业务真实,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所取得的失控发票,属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故意取得虚假、虚开发票的,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  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  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  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  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不可以扣除,因为不属于真实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这么规定不带清单属于不合法凭证,所以不可以扣除,不过对于普通发票并无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税法中只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汇总开具,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无相关规定。
补充:为了核算和税前扣除的补充证据,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要求提供清单,但是可以不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小编认为就小题大做了,发票专用章又不是玉玺,再盖一次也无妨,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可扣除。但是如果像之前开错了发票,用手工修改后再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的,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七、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实的可以扣除,虚假的不允许扣除。

比如:

(1)  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2)  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3)  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4)  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5)  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6)  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只是说增值税不得抵扣,但是所得税并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税法中只规定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资金流的要求,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没有资金流的要求,也就是说取得资金流不一致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九、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公司规定的可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住宿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公司有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让报销,也就根本就没有进入成本费用,谈不上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通过相关审核,让报销支出,这部分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发票没有税号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