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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除下述企业外,均应准备同期资料。

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