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一条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