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规定,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 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 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