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 3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
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发生的出租开发产品的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