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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 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 19号规定,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 报表》等准则。 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 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 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 项目中列示。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 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 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 的不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 示。 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 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