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 10号规定,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因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