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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应按总额披露还是分项披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 10号)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时,应区分由于资产价值回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该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所转出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两类信息。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改按以下格式编报: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会企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项 目

年初

余额

本年增加数

本年减少数

年末

余额

因资产价值

回升转回数

其他原因

转出数

合计

一、坏账准备合计

1



×

×



其中:应收账款

2

×

×


其他应收款

3

×

×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合计

4


其中:股票投资

5


债券投资

6


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

7

其中:库存商品

8


原材料

9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1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1


长期债权投资

12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13


其中:房屋、建筑物

14


机器设备

15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16


其中:专利权

17


商标权

18


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合计

19


八、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合计

20


九、总计

21


说明:(1)1行+4行+7行+10地+13行+16行+19行+20行=21行;④栏+⑤栏=⑥栏(除1至3行外)。 (2)如果“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