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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时期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清理时,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您司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如下:《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