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可不计入销售额。 (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