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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直接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取得的收入问题,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掌握?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第一条 “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上述规定是指搬迁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直接来源于政府的补偿,包括从受政府委托或者政府为市场化运作而设立并代其履行职能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但该项补偿资金应当属于直接来源于政府,并专门用于搬迁补偿支出的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视同为直接从政府取得的补偿。企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当提供政府的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