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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收到的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升级开票软件选择对应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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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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