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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