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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的资产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并未对“投资”行为直接列举出,应如何判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情形,用于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