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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一降一补”中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规定,

(三)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是指对此类“僵尸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这些投资企业对该“僵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