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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纳税地点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