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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10〕40号
)
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
增值税
,未预缴
增值税
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
增值税
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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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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