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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提供相关安装、培训等劳务的,其劳务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之日为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