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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如何适用消费税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