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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128号
)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以前,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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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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