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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