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
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
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