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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其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中,满2年如何界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USHUI.NET®提示:参考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废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