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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汇算清缴时可否作纳税调整?如:某项资产原值15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3年,企业实际按5年折旧,年折旧差额20万元可否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如果在会计上按5年折旧,未低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不得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