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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规定“存货正常损失”是否包含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规定的存货正常损失包括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