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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的营业税税金能否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允许在当期扣除,此部分开发产品完工结转收入不得再扣除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