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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时不计提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能计提折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投资资产,在会计上未计提折旧,未确认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条件。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