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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区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58号
)
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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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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