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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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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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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11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