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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变动时,如何在增减资股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涉税事宜?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规定,

增减资属于公司制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做出决定,税务机关据以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