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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