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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是否需要向纳税人出具相关凭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5〕65号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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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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