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
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
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规定:“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
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
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
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
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