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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