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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五)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