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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12〕4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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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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