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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境内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规定:“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