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二、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