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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