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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原土地用途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
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
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
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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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版)【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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