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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所得在新加坡所交税款的抵免办法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缔约国双方各自居民在对方缴纳的税款,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抵免办法。
一、第一款规定了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所得在新加坡所交税款的抵免办法,即对中国居民的新加坡所得汇总中国国内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在中国的应纳税额,并对在新加坡已交税款不超过按中国国内税率计算的税额予以抵免。这种方法下,意味着中国政府承认中国居民来源于新加坡的某些所得由新加坡优先行使征税权,但并不承认其独占,即中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征税,但允许该居民在新加坡所缴税额从其应向中国缴纳的税额中抵免。
第一款第(二)项则体现了有关股息间接抵免的原则,并对可享受间接抵免的中国居民予以限定。根据该项及协定第二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必须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在这种情况下,该中国居民公司从新加坡公司取得的股息在公司层面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方可在中国获得抵免。也就是说,对于中国居民公司从新加坡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不仅该项股息在新加坡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直接抵免,对于支付该股息的新加坡居民公司就该项股息所对应的利润所缴纳的新加坡企业所得税部分,也可以通过间接抵免的方法计算抵免。但是可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税额都应按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