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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规定:“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