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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程序如何办理?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事项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原件

    1

    2

    刊登遗失声明报刊

    原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