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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事项描述】
    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原件

    3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居民企业提供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

    经办人身份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